“蛛丝马迹”寻线索,异地执行结两案
被执行人是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的银行未开设任何银行账户,没有购置车辆、房产,也没有缴纳社保信息。面对这样一起查不到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该如何冲破僵局?
原来,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在被执行人施某控制的多家公司当财务会计一职期间,借了5万元给施某用以资金周转,后又帮施某垫付货款1.7万余元。借款期限及付款协议期限届满后施某一直未还款,刘某向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确认,施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货款1.7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施某未按期履行,刘某向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施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施某也未联系上。
后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施某的妻子是重庆人,两人长期居住在东莞,在东莞有可能购买了商品房居住,请求执行法官尽快核实。执行法官立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线下调查了解到施某与其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在东莞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登记在施某妻子名下,但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官迅速组织警力前往该房产处张贴公告和送达法律文书,发现白天无人在家,执行法官傍晚时分再次上门,发现施某及其妻子正在家中。执行法官通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明之以理、晓知以法,并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沟通,终于在当晚9点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次日,被执行人施某主动将4万元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并于一周后将剩余案款支付完毕,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在执行工作中不放过任何细微线索,最大可能查找核实财产,促成案件执结,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罗忠艳、应涌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