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柄” 可以变现?——被告人廖某敲诈勒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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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柄” 可以变现?——被告人廖某敲诈勒索一案

2024-12-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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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与他人微信聊天时,获取了一段视频,廖某林从该视频中认出其中一名男子是某村挂职的书记曹某,视频中曹某正与其他男女在KTV唱歌喝酒,廖某将视频下载保存在自己手机里。因曹某是党员干部,廖某产生了使用该视频实施敲诈勒索的想法。2021年1月,廖某添加了曹某的微信并开始与曹某联系,同年1月25日,廖某将视频截图发送给曹某,随后又撤回,向曹某索要20万元,威胁如不付钱,要将视频发送到微博和纪委网站。曹某未支付钱给廖某林,并于2021年1月28日报警,当日民警将廖某林抓获。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上,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廖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为人为了实现权利而采用恐吓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就涉及到如何区分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的问题。揭发犯罪、检举违法的权利不等同于财产权利,以揭发犯罪、检举违法为由勒索财物,原则上属于敲诈勒索。本案被告人廖某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从表面上看是在行使权利,实质上采取如果不给钱就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向被害人曹某勒索财物,从而牟取不法利益,是以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超出合法行使权力的界限,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人廖某林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责任编辑: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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