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区玩耍受伤,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一直以来,建宁县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近日,建宁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因小孩摔伤起诉物业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小可系6周岁的儿童。2024年7月,小可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骑车,地下车库排水沟上未设置挡板,且未设置警示牌,导致小可骑车经过时被排水沟绊住摔伤。当日,小可父母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鼻皮肤缺损伤、上牙缺失,手臂脱臼。为此,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之后,小可父母因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小可因此次受伤可能存在毁容风险,小可父母主张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0000元,而物业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只同意赔偿12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可父母同意物业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15000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通过诉前调解,让解纠纷驶入了“快车道”,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区内建筑、娱乐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定期进行运行、养护及检查,尽早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家长也应履行相应的监护和照看义务,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