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铳打野味?判了!
近日,建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在整理老房子时获得火铳1支及弹壳少许,为“尝鲜”“滋补”,抱着“只是为了‘打野味’,不是伤人”的侥幸心理,上山狩猎。经附近村民举报,公安民警对邓某家中进行搜查,在现场扣押火铳1支、弹壳6枚。经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