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是“爱”还是“债”?
恋爱期间,情侣间难免会产生一些金钱往来,其中不乏民间借贷,但往往碍于“谈钱伤感情”而约定的比较随意。一旦感情不再,双方分手后明算账,才发现曾经的“甜如蜜”变成当下的“意难平”,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小美、小帅于2022年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至2023年双方恋爱期间,小帅一直没有固定收入,小美前后四次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向小伟转账共计5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小美多次向小帅及其家人催讨。虽然小帅确认有收到上述转账,但是其认为这些钱款是小美的无偿赠,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催讨无果,小美将小帅诉至建宁法院。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大多数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缺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当一方主张向对方转账的行为系借贷时,另一方常常以该款项为赠与或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等为由进行抗辩。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双方情感表达等行为习惯、转账金额、是否有相关凭证以及分手后收款方对款项性质的追认和偿还承诺等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双方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案涉转账金额亦不具情感表达的特殊含义;结合双方经济能力,以及小美在向小帅催讨案涉款项时,小帅并未否认,且承诺会还款。故法院认定相关款项为借贷,小帅应予偿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