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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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害人又害己

2024-12-30 15:14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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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

小帅饲养了一条爱犬,某日,小帅在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美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美无责任,狗主人小帅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3080元。小帅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小帅代位求偿未果,遂向建宁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帅支付理赔款3080元及利息。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遛狗拴好狗绳是饲养人最基本的义务,未栓狗绳的宠物狗在公路上乱闯导致交通事故,作为饲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饲养人小帅没有栓好狗绳,未履行看管义务,饲养的宠物狗自行横穿公路与小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了该机动车车损的损害结果,小帅的行为存在过错。小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小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饲养人小帅应当对车损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责任编辑: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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