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以免交物业费吗?
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业主拒缴物业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业主吴某认为该物业公司在及时修复吊顶脱落、清理生活垃圾及做好车辆管理等方面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吴某曾多次反映均无法改善,感到不满,从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导致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在走维修流程,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并非根本违约,个别业主以某物业公司不能令其满意、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请求酌情减交或免交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作为物业服务的接受者,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到位情形,其要求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面对这一问题,业主既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