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宁:虚拟网络,真实权利——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购无法即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购物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糟心事”,该如何维权?网络购物中,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究竟哪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赵某某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19日通过某瘦身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的店铺购买“西班牙慕斯奶昔S草莓奶昔”共40件、支付购物款5617元。收货后,赵某某分别于同年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9日、12月30日与某瘦身公司客服人员联系,称收到的物品数量不足,且外包装上未发现食品许可证编号及生产商家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自己与同事食用后均感到身体不适,怀疑该草莓奶昔存在质量问题。后在网络购物平台投诉,该平台作出下架案涉商品链接的处理,赵某某遂要求某瘦身公司给付10000元作为赔偿,该公司不同意。
嗣后,赵某某以某瘦身公司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款5617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6170元。
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赵某某可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起诉某瘦身公司,但对该公司向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造成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某某认为其购买的草莓奶昔赠送给同事食用后,众人均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其同事食用涉案食品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瘦身公司存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赵某某主张某瘦身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后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二审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判决。
本案中,赵某某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未对所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自己遭受的具体损害,以及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该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该案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现行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变相牟利,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避,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需为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主张损害赔偿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建宁法院 黄晓丽 邱远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