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宁:相恋两年“被小三”?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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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宁:相恋两年“被小三”?应赔偿!

2024-12-30 14:4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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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足他人婚姻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另一类受害者,她们在男方的隐瞒下不知其已婚身份,遭受感情欺骗,被动成为了他人眼中的“第三者”。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与“被小三”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于2022年7月12日在某娱乐场所与被告张某相识,后于7月19日确定恋爱关系。因刘某在外地打工,不久便与张某开始了异地恋爱,双方有空时会互相去对方所在城市见面。

在此期间,男方一直声称自己2021年已经离婚,自己是单身,带有两个小孩,和刘某谈恋爱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并将刘某介绍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认识,似乎一切都与普通的情侣并无两样。唯一让刘某担忧的是,张某从不提及婚姻。张某认为刘某还年轻,希望等双方感情更稳定时再考虑步入婚姻殿堂,也因此刘某两次意外怀孕后,都在张某的劝说下进行了流产手术。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某看到了张某口中的“前妻”发出的抖音视频,通过查看对方抖音账号得知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张某实际上从未离婚。正常恋爱突然被冠上“小三”恶名,付出真心到头来却全是欺瞒,一切都让刘某痛苦不堪。刘某不愿做第三者,最终决定快刀斩乱麻,与张某分手,但想到过往种种越发苦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流产时产生的医疗费等。

建宁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交友软件聊天记录,以及医院诊断等能够证明,张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导致刘某相信其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怀孕引产,并被动成为“小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身体和精神皆受到损害。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张某自愿赔偿刘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官提示

插足他人婚姻违反公序良俗,但若“第三者”是被婚内出轨方所欺骗,且不知对方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无辜背上骂名,同样有权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与人相交要注意鉴别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在鱼龙混杂的信息欺骗下可能人格权权益会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之规定,遭受欺骗人格权受到侵犯之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建宁法院 邱远镇)

【责任编辑:刘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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