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诉讼权利保障|“无声”的审判,“可见”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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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诉讼权利保障|“无声”的审判,“可见”的公平

2024-09-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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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如何“听见”庭审?

哑如何“诉说”请求?

聋哑人也可以与法庭“零障碍”沟通

2023年4月11日,建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系聋哑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全面客观真实了解案件事实,我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两名辩护人,并聘请建宁县特殊教育学校老师担任手语翻译,为聋哑被告人搭起一座“无声”的沟通桥梁。

案件事实: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流窜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等地实施盗窃,共窃得各类高档香烟13条,价值10180元。

庭审过程“听得见”:法庭上,审判长杨铖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和认知能力,特意放缓庭审节奏,充分听取被告人陈述,提示公诉人、辩护人放慢语速,为手语老师同步准确翻译留足时间,确保聋哑被告人知情权、辩论权、陈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也为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撑。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规范、有序进行,整个庭审活动既庄严肃穆又彰显司法温度,“无声胜有声”!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知罪悔罪,以后会自力更生,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审理结果: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地盗窃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10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系累犯,具有多次盗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又聋又哑并不影响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生理上的缺陷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追究的“挡箭牌”,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罚聋哑人犯罪行为的同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尽最大努力让他们无障碍参与诉讼活动,亦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

近年来,建宁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聋哑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面对特殊群体特殊司法需求,通过完善无障碍设施、加强司法救助等举措,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让特殊人群在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和温暖。


【责任编辑:刘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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