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法院对于处理该类纠纷,具有丰富的经验”
“你好,我是建宁法院承办你起诉饶某案件的法官,今天打电话想了解一下,之前饶某支付给你们用于赔偿当地村民农作物损害的钱是否已给付,事情解决了吗?”12月12日,建宁法院致电江西省南丰县某合作社,跟踪询问该案调解后的进展。
“您真是太关心我们了,村民已经拿到赔偿款,事情圆满解决,真心感谢您!”合作社负责人激动回复道。
该案系一起跨省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2022年5月10日,江西省南丰县某合作社与福建省建宁县的制种户饶某某签订《杂交水稻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委托饶某某在该合作社承租的江西省南丰县太和镇寨仿村种植29亩杂交水稻种子。种子收割后,南丰某合作社要求饶某某交付种子,但饶某某却以南丰某合作社需先向其付款后交付种子为由,一直拒绝交付种子。多次催交未果,南丰某合作社认为饶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2023年4月,将饶某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饶某某提出反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杂交水稻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若合作社因自己技术指导出现花期不遇大面积减产,应对制种户进行赔偿。南丰某合作社仅为当地的农业合作社不具有种子生产技术指导能力,并且因未能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无法给反诉人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造成种子大面积减产,南丰某合作社应按约定每亩2000元赔偿饶某某的损失,29亩共计58000元。
调解过程中,法官还发现一个棘手问题。饶某某因进行无人机喷洒农药,意外将附近村民所种植的莲子、芋头损毁,发生激烈纠纷。在种子生产关键期,当地百姓多次到田间地头阻拦,破坏饶某某生产。饶某某多次报警,但民警协调处置后,当地百姓仍旧继续阻拦制种生产,导致其无法在现场操作,只得雇佣他人进行劳动。饶某某认为合作社没有给予自己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加之没有给予技术指导,使得产量大面积减产,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南丰某合作社则表示,无人机喷洒农药并不属于种子生产技术指导内容,饶某某是因自己生产操作失误,导致附近农作物被毁,事发后一走了之,使得当地百姓找上合作社讨说法,给合作社招致意外麻烦,面临难以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境况,饶某某应当对此负责,赔偿当地百姓损失。
面对针锋相对的本诉和反诉,法官迅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与原、被告沟通,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存在的过错,分清是非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同时,对饶某某因制种损毁村民所种的莲子、芋头一事也进行了协调处理,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累。饶某某当庭向南丰县某合作社支付了田租、农作物损害赔偿款等费用共计 40870元,该案至此圆满解决。
法官及时、高效的调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这事也困扰我多时了,既影响我制种,又让我的生活难以平静,感谢法官帮我解决了这个大难题。”饶某某对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原告律师在朋友圈对建宁法院处理种业纠纷的专业性点赞:“建宁县法院对于处理该类纠纷,具有丰富的经验”。6月5日,当事人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对种业审判专庭法官专业调解高质高效化解这起跨省种业纠纷表示感谢。
涉种业边界纠纷因地跨两省,影响因素较多,若纠纷无法及时解决,容易出现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情况,严重影响边界安全,制约种业发展。本案的高效化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为种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有效预防了当事人与江西省南丰县太和镇寨仂村村民的矛盾升级。
下一步,建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种业巡回审判专庭职能作用,持续推进涉种业边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为种业从业者营造安全的制种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法治护航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